# 第 27 节第 15 条:落户和接种分别办理 核实日期:2026-10-21。 原文把落户写成打疫苗的前置条件。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能支持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不能支持没落户就不能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de03480953841a5912c864dc29003d0.html),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全文。本次读取全文核对第六、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要求出生后一个月内在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办理预防接种证,并写明接种单位或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该条还明确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监护人应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 修改:保留户口登记的一个月时限、原标题和办事材料提醒;删除落户是接种前提的断言。在说人话和收益栏明确两件事分别办理,未落户不应延误接种。证据等级仍为 A,成本和收益标签不变。 本次不修改第 8 条破水处置。那一条涉及国内科普与国外指南的适用条件差异,需另作产科审校,不作为这次确定性纠错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