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第 24 节第 14、15 条，互联网医院复诊续方、住院费用清单与自费项目同意

2026-10-14。主任务给的两个候选，按「没有必要的不加」四问过了一遍，两条都写。追加在第 24 节末尾，没有插在中间。本节 15 条，不到 20 条，不需要节首导览。

## 查重
- grep 全部 book/：「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线上复诊」「网上复诊」全书没有。第 16 节第 5 条讲的是社区一次开 12 周长期处方，动作不同（线下、社区），两条互相分工，第 14 条备注已指向它。
- 「费用清单」只在第 24 节第 5 条出现，那条讲复印病历时把费用清单一起复印，不讲住院期间对账和自费项目同意。「自费项目」「目录外」「举报奖励」全书没有。

## 四问
- 第 14 条：慢病续方是大量读者的日常；很多人不知道线上复诊能走医保、也不知道首诊不能在网上看；动作（找确诊医院的互联网医院、问医保定点名单）是新的；有官方原文。
- 第 15 条：住院人人可能碰上；多数人不知道医保不报的项目要先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可以要清单；动作是新的；有官方原文。

## 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 出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 号），国务院公报转载。UR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58684.htm>（2026-10-14 取到）
- 诊疗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诊疗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 诊疗办法第十八条：「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 诊疗办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 互联网医院办法第十九条：「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第二十条同样要求先确认实体医院明确诊断、药师审核、不得开麻醉精神类药品处方。
- 2022 年《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只在政策库查到新华社的解读稿（<http://www.gov.cn/zhengce/2022-06/20/content_5696821.htm>），说细则要求「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与 2018 年办法一致。细则原文没取到，没引。

## 2. 医保发〔2020〕45 号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1/03/content_5556883.htm>（2026-10-14 取到）
- （三）：「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主要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等信息。」
- （四）：「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同项还有「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五）：「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 没找到 2020 年之后国家医保局专门讲互联网复诊医保结算的新文件；政策库按「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医保支付 复诊」标题检索，只有 2019 年 47 号和 2020 年 45 号两份。2026 年 4 月的分级诊疗若干措施只提「推进“互联网+签约”」，没讲互联网复诊结算。

## 3. 医保发〔2019〕47 号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8/30/content_5456428.htm>
- 「（五）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政策」：「二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 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 号，2021-05-01 施行）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19/content_5587668.htm>
- 第十五条第一款：「……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第十五条第二款：「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三十八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过程成本：条例的处理措施（责令改正、退回基金、罚款）都指向医保基金，没有条款写明把患者多付的自付部分退给患者。条目备注照此写明，先找医院更正。

## 5.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国卫财务发〔2019〕64 号，2019-12-26）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02/content_5466052.htm>
- 第十五条：「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 主任务提到的「医疗机构住院患者费用清单」专门文件，政策库按「费用清单」标题检索没有命中，改用这份规定。它没写「每日」清单，所以条目没写「每日」，只写住院期间可以要。

## 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5 号）
- UR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87509.htm>
- 第六条：「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
-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
- 第十六条：举报人信息保密。第二十一条：「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 第二十五条：「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 《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医保办发〔2022〕22 号）正文在附件里，没取到，奖励比例和上限没写。

## 证据等级与收益量级
- 两条都定 A：本节惯例，法定权利和国家文件写明的规则定 A。
- 第 14 条收益中（时间口径）：凭判断，每月去一趟大医院开药约半天，折合每周一小时左右，按本书阈值「每周小时级」为中。
- 第 15 条收益中（金钱口径）：凭判断，没有官方给出单个病人多付金额的数字，按本书阈值「数百到数千」估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