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第 5 节第 40 到 45 条，保险

2026-09-29。用户问「到底有没有必要买保险」。全书原来已经有五条讲具体险种：第 5 节第 25、26 条，第 7 节第 20 条，第 21 节第 4 条，第 17 节第 6 条。缺的是两样：一条总纲说什么该买、什么不该买；再有几条买之前、出事后的动作。六条都补在第 5 节末尾，没有插在中间，后面的条号不顺延。

## 1. 保险法（2015 修正）
- URL：<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c4060811>。按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API 查，sxx=3（有效），公布和施行日期都是 2015-04-24，docx 全文逐字核对。
-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第三款写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四款写着故意不告知的，合同解除前的事故不赔，保费不退。这条放进了第 7 节第 20 条备注。
-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二年；人寿保险五年。都「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限制，未成年子女除外，但给付总和不得超过限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额。
- 第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条：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三种情形和同一事件死亡推定受益人在先。
-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 30 日内退还现金价值。

## 2.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2020 修正）
- URL：<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99df4000179ac03d7f21115>，sxx=3，2021-01-01 施行。
- 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 第十条第二款：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法院支持。

## 3.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办发〔2019〕179 号）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03/content_5457853.htm>，2019-10-01 施行。
- 第三十条：单证和宣传材料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 第三十一条：封面不小于 72 号字标明「保险合同」，不小于二号字标明保险公司名称。
- 第三十二条：年收入低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龄超过 65 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超过 60 周岁，原则上卖保单利益确定的产品，不得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
- 第三十六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 15 日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算。
- 第四十二条：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销售。
- 第四十九条：不得与储蓄存款等混淆销售、简单类比、把不确定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
- 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犹豫期提示语原文；「15日」指自然日。

## 4. 其他规章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9 年第 3 号）第十五条：长期健康险犹豫期不得少于 15 天。<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2/04/content_5458542.htm>
-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 2010 年第 4 号）第十五条：犹豫期内对一年以上新单回访，回访内容含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权利。<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702219.htm>
-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银保监规〔2022〕24 号）：产品说明书要列明犹豫期起算时间、天数和权利。<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04/content_5735014.htm>
-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 号）：个人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并给了计算公式。<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12/content_5579193.htm>
-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1 年第 3 号）第八条定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第十二条定义意外伤害保险。<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63594.htm>。这份办法 2015 年有修订，本轮只核了 2011 年原文，定义条是否改过没有核。

## 5. 代理退保的风险提示
- 五部门联合风险提示（2026-02-06）：从中央网信办官网转载页逐字取，<https://www.cac.gov.cn/2026-02/06/c_1772110875635198.htm>。原文有「“全额退保”……等均属不实信息」「不仅可能支付高额服务费，如欲中途退出，甚至可能因“违约”而陷入官司」，以及收集手机卡、银行卡、保单、家庭住址、子女就读学校等信息。
- 宁夏金融监管局（2026-06-16）：nfra.gov.cn 分局页面是前端渲染，用无头 Chrome 取的正文。原文有「约定在退保成功后收取退保金额30%至50%的高额代理费」「可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该渠道全程免费」，还有减额交清、保单贷款、暂停缴费等保全服务，以及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诬告陷害或敲诈勒索共同犯罪。
- 湖南金融监管局（2025-07-23）：同样用无头 Chrome 取。里面是张女士退保 3 个月后确诊乳腺癌的案例。它写的代理费是「20% - 50%甚至更多」，和宁夏的口径不同，条目用了宁夏的 30% 到 50%。

## 没有写的
- 未成年人死亡保额的具体限额：网上流传的「不满 10 周岁 20 万元、10 到 18 周岁 50 万元」出自保监会 2015 年的通知。本轮只在保险公司官网转载页见到，没找到政府站原文，条目只写「有限额」。
- 「银行渠道 20% 家庭年收入、趸交 4 倍」这类保费占收入比例：检索结果只指向商业机构的转载，没有核到监管原文，没写。
- 各类保险的具体价格：没有官方统计。第 41 条成本栏写的是「作者粗估，无官方数字」。

## 收益量级与证据等级
- 第 40 条定 C、收益中：这是取舍的办法，不是某个可量化的收益。
- 第 41 条定 C、收益大：保额在数十万元级，按金钱口径套「万元级」算大。沿用第 29 节第 13 条的口径。
- 第 42 条定 A、收益中：期限和退还金额都有明文。能省下的是交的保费和现金价值之差，没有官方统计，按常见的数百到数千元取中。
- 第 43、44 条定 B、收益中：规定写得清楚，但没有亏损金额的统计。
- 第 45 条定 A、收益大：条文明确，保额在数十万元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