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免责与「罚的不是」类表述的越界排查 · 核实记录（2026-09-09）

任务来源：第 13 节第 2 条被指出把「怕被讹」整个压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上，而该条只免「救助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不覆盖「反过来说是你撞的」。作者要求排查全书有没有同类问题。

排查口径两条：① **受益人错配**——条目默认场景是陌生人，却按「你该管」写成本收益；② **法条越界**——拿一条只管 A 的免责或限缩条款去安抚 B 风险。

## 排查范围

- 受益人错配：用「有人|别人|他人|陌生人|旁人|路人|对方|同事|朋友|邻居|见义勇为|救助|身边人」扫全部 471 条标题（命中 37 条），已在同日的受益人四档那一轮逐条处理完，本轮未发现新的。
- 法条越界：扫全书「不承担|不担责|不用赔|免责|不违法|不构成|不追究|无需承担|不算违法|不担刑」以及「只要不|就不算|不会立案|不用担心|罚的不是」，逐条读原文比对法条覆盖面。命中 2 处真问题、2 处复核后无问题。

## 改动一：第 9 节第 3 条（境外内容只看不转）

原备注写「法条罚的是『煽动』『传播』『提供』，不是『看』」。这句对该条引用的刑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五等条成立，但被写成了普适结论，漏掉一个明文例外：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gjxfj.gov.cn/gjxfj/fgwj/flfg/webinfo/2017/03/1601761496614423.htm>（国家信访局转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 是 |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改法：说人话加一句例外（这一类光持有就够定罪，判 3 年以下），收益栏补入该条原文，备注把「罚的不是看」限定回本条引的那几条，并写明「不存档」对这一类不是谨慎建议而是硬线。来源加刑法修正案（九）。

注意：最高检转载的刑法全文页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 是 1997 年原文，不含修正案九新增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原条目在来源栏里已经标注「这几条未经修正案修改」，本轮新增的条文因此另引修正案九全文，不挂在那个页面下。

## 改动二：第 8 节第 15 条（网络言论与网暴）

原备注写「侮辱、诽谤罪原则上『告诉的才处理』，即要自己去法院起诉，公安不会主动立案」。方向对，但「不会」是绝对化，漏了同条自带的两个口子：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1997 年原文即含第二款） | 是 |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 <https://www.gjxfj.gov.cn/gjxfj/fgwj/flfg/webinfo/2017/03/1601761496614423.htm>（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 | 是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改法：「公安不会主动立案」改为「公安一般不主动立案」，备注补上两个口子。来源加刑法修正案（九）。

## 复核后判定无问题的两处

- 第 8 节第 29 条（养犬无过错责任）：正确区分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减免）与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只有被侵权人故意才减轻），说人话和收益栏都写清了「不牵绳等于把重大过失那条路堵死」，没有越界。
- 第 8 节第 15 条的处罚数字本身（拘留日数、罚款额、刑期）与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 年修订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一致，只有「不会主动立案」这一句需要改。

## 第二轮：过程成本缺失（同日追加）

作者再次指出，第 13 节第 2 条引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来安抚「怕被讹」仍然不够：监控里找不到肇事车辆时，留了号码的报警人就是家属最容易找到的对象，电话催、上门、直接被列为被告都可能发生；第九十条只保证判决结果，不保证不被卷进去，赢了官司照样亏时间和律师费。这是「法条越界」的第三种形态——**用结果规则安抚过程风险**。

本轮新增核实：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fgw.sh.gov.cn/ys-syjf-zc-2.4.1-h5/20240408/073febdb2b04464390546232d4089f51.html>（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载民事诉讼法 2023 年修正全文） | 是 |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6-12/29/content_483682.htm>（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 | 是 |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

律师费不在第六条列举的三项之内，因此第二十九条的「败诉方负担」不覆盖律师费——正文据此写「赢了也得自己掏律师费」，是从条文列举推出的，不另找条文。

改动：第 13 节第 2 条成本栏加「真被家属盯上，应诉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不在『败诉方负担』的范围里」；备注把「基本就归零」改写成「监控、同行的人、行车记录仪降低的是败诉风险，降不掉被卷进去的成本，这两笔账要分开算」，并写入审限和诉讼费范围。CLAUDE.md 新增一节「写『法律支持你』的条目时必须写过程成本」，把这条固化成写作规则。

顺带扫「可以起诉|可以主张|能要回|可以要求追究|退一赔三|可以申请仲裁|胜诉|可以退|有权要求|应当赔偿|可以申请|能拿回|可以索赔」全书，逐条读原文判断有没有只写结果不写过程：

- 补过程成本的两处（都只改成本栏、不引新数字）：第 5 节第 9 条（孩子充值退款）加「谈不拢只能起诉，那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自理」；第 14 节第 8 条（个人信息查阅删除权）加「真走到起诉就是几个月起步的事，律师费自理，先走投诉更划算」。
- 复核后本来就写对了的四处，可以当范本：第 8 节第 21 条（网购被骗）备注给了「税后时薪 × 预计耗时 + 诉讼费，再打个胜诉后能否执行的折扣」这一整套算法；第 8 节第 32 条（被诬告）备注写明「别把追究当成必然结果」并解释举证难度差在哪；第 5 节第 22 条（预付款）备注写明「这条给的是事后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前的安全感——商家真跑了，钱多半已经不在账上」；第 8 节第 34 条（国家赔偿）备注写明赔偿义务机关、往上申请的程序，以及律师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第三轮：闹到单位与丢工作（同日追加）

作者再补一层成本：家属可能闹到读者单位，公司可能因此开人，工作直接没了。核实后写进第 13 节第 2 条备注，复核于最高检转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 年修订全文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506/t20250627_699863.shtml>：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第五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条号交叉验证：同一次抓取给出的第五十条各项（第二项公然侮辱诽谤、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与第 8 节第 15 条、第 31 条早前已核的引用一致，因此本次第二十六条的条号一并采信。

写法按本轮定下的规则：不停在「公司不能这么开你」。备注写明公司据此开人一般属违法解除、赔偿金按 2N 算（指向第 19 节第 6 条），但同时写明报警和仲裁都要读者自己跑，工作先丢的那段损失不会因为将来拿到 2N 就补回来，所以这一层的结论仍是「走开合法且最省事」，不是「有法律兜底」。

## 第四轮：记者、二次传播与网暴，以及拆长文（同日追加）

作者再补一层：家属可能带记者来采访、视频发到网上、引来网暴，「成本是无底洞」。到这一层，第 13 节第 2 条的备注已经压了七八笔账，超出「单个条目不超过 10 行、长解释放 docs/」的项目规矩，因此本轮把整笔账拆成长文 [docs/遇到陌生人出事该不该停.md](../遇到陌生人出事该不该停.md)，条目备注收缩到结论加指路，改完 8 行正文（原 9 行）。

本轮新增核实：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2006/t20200602_463888.shtml>（民法典） | 是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可以不经同意的合理使用 |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26/202408/content_6969181.html>（国务院公报刊《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四部门 2024 年公布，2024 年 8 月 1 日施行） | 是 | 第二十三条：平台应当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以及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防护选项；第二十五条：「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六条：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第十五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线索 |

肖像权那一条是本轮最反直觉的发现，也是长文里唯一一句「你未必拦得住」：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意味着现场拍摄未必需要你同意，你能控制的只是接不接受采访、出不出镜、说不说话。

网暴与自杀的关联本轮未写入任何数字：可查的荟萃分析以青少年样本为主，与本条读者的人群和情境不匹配，按全书「不确定的数字宁可不写」的规矩只留出口（12356，第 1 节第 25 条），不给概率。长文开头也写明全文不给发生率，避免把「列了七层」读成「七层都会发生」。

跟着改的：README 的导航行和末尾长文列表、index.html 的 doc-links 各加一处长文链接。docs/ 下长文由 3 篇增至 4 篇。

## 统计

条目数不变，仍 471 条；证据等级与性价比档不变（改动都落在备注、说人话、成本和来源栏，收益栏只在第 9 节第 3 条追加了一句法条原文，量级仍为「大」）。book/ 下原始文献链接 +5；docs/ 新增长文 1 篇（遇到陌生人出事该不该停），docs/ 长文由 3 篇增至 4 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