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第 21 节第 13 条，回国入境时别带肉制品、奶酪、新鲜水果和种子，带了动植物产品走红色通道申报

2026-10-14。全书原来没有这件事：grep「检疫物」「肉制品」「禁止携带」「红色通道」只命中第 21 节第 6 条（现金申报）。第 6 条讲的是现钞，这条讲动植物检疫，动作不同，不算重复。

四问：① 出国旅游、探亲、留学回国的人都会碰上，带火腿、牛肉干、奶酪、水果回来很常见；② 名录写的是「生或熟」肉类及其制品，没有包装例外，读者普遍以为真空包装、正规超市买的就能带；③ 动作是新的（买特产时绕开、走红色通道申报）；④ 名录、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原文都取到了。

证据等级 A：全部依据是法律法规原文。收益量级「中」：自由口径，后果是没收销毁加行政罚款（上限 5000 元），按「避免拘留或行政处罚」定中。

## 1.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 470 号（2021-10-20）
- URL：<https://www.moa.gov.cn/nybgb/2022/202202/202203/t20220324_6393815.htm>（2026-10-14 curl 直取，UTF-8）
- 适用范围：「《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废止旧名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
- 动态调整：「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 名录原文（摘与条目相关的）：
  -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
  -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
  -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 「（五）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 「（六）燕窝。经商业无菌处理的罐头装燕窝除外。」
  - 「（九）新鲜水果、蔬菜。」「（十）鲜切花。」
  -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 注 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 注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
- 「真空包装也算」是从「（生或熟）肉类……及其制品」且名录对肉类没有任何包装例外推出来的（对比燕窝、水产品都写了例外）。没找到大陆官方逐字写「真空包装」的页面；中国驻纽约总领馆 2015 年提醒（<https://newyork.china-consulate.gov.cn/chn/tzgg/t1302118.htm>）讲的是入境美国，提到「中国公民尤其注意不要携带含肉、蛋的月饼、粽子及腊肉、香肠、肉松、肉干、火腿、烤鸭等肉制品入境」，方向一致但不是中国入境规定，没进来源栏。
- 有没有更新：2026-10-14 检索只看到 2024 年第 845 号公告调整的是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不是这份禁带名录；第 470 号按现行引，条目备注写了核对日期并提醒出发前再查。

## 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年修正）
- flk：<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6ab3604e7>，sxx=3（有效），docx 逐字取。
- 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 第三十条：「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06 号，1996）
- flk：<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6f3cbb3c016f4086afae03c1>，sxx=3。
- 第四十一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 说明：条文写的是「未报检」，旅客不申报是否按这一项罚，条文没有逐字写明。原《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里有旅客未申报的专门罚则，但它已被海关总署令第 276 号第三十八条废止（见下），所以条目只写「可能被罚款，上限 5000 元」，没写必罚。网上流传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000 元以下」现行效力没核到，没用。

## 4. 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76 号，2025-04-01 施行）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2/content_7005697.htm>
- 第九条：「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 第十一条第三款：「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未按上述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
- 第十二条：「……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者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当选择“红色通道”。」
- 第二十五条：可以退回的情形含「（四）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五）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 第二十七条：由海关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的情形含「（二）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 末条废止清单含「2012年8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修改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5.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43 号
- URL：<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17195.htm>
- 第一条：「进出境人员携带应向海关书面申报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 第三条：应当如实填报的情形含「（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 没写的
- 截获数量统计：只找到中新社上海 2025 年报道上海海关非贸渠道截获外来物种的数字，不是全国官方统计，没用。
- 藏匿夹带是否按走私处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讲的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名录里的检疫物是否落在这个口径里没有核到官方说法，没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