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正当防卫 · 核实记录（2026-09-20）

任务来源：作者问全书现在有没有正当防卫的内容，核查后确认「有提及、无落点」，作者点头新增。

原有覆盖（核查结果）：全书搜「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无限防卫」只命中三处，都是别的条目里的一句话——第 8 节第 9 条（起了冲突先报警不动手）写了互殴不算防卫、防卫过当的双要件；第 13 节第 37 条（被陌生人索财）用到「对方拿了钱转身走就不能追」这条时间边界；第 13 节第 38 条（撞见一群人打架）用到「防卫也保护别人」。三处都在劝退，方向一致：别动手。真空白是另一半——退不掉时还手到什么程度不会被反咬。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全书零命中，防卫被认定之前的程序代价（立案、羁押）同样零命中。

落点：第 8 节新增第 10 条，插在第 9 条（起了冲突先报警不动手）之后，原第 10 至 38 条顺延为第 11 至 39 条。放第 8 节不放第 13 节，是因为这条回答的是法律边界和事后代价，不是现场几十秒的处置。条号顺延后全仓引用同步了两遍：book/ 与 docs/ 的条目栏位共 65 处（脚本按「本节／第 8 节／裸条号」三种形态分别判定），docs/ 长文与核实记录里的「第 8 节第 N 条」再 29 处。`node tools/check-refs.mjs --check` 通过（313 处全部指向正确且带锚点），`docs/引用对照.md` 的 diff 逐行核过：每一行都是条号变、指向的条目标题不变，没有撞歪的。

## 来源逐字复核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www.spp.gov.cn/spp/fl/201802/t20180206_364975.shtml>（最高检转载刑法全文，1997 年文本） | 是 | 第二十条三款全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1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20-09-03，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 号，全文 22 条） | 是 | 第 6 条：「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第 7 条：「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第 10 条：「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第 11 条：「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 13 条：「『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第 14 条：「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5 条：「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第 19 条：「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 |
| <https://www.spp.gov.cn/spp/jczdal/201812/t20181219_402920.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全文，2018-12-19） | 是 | 检例第 47 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8 月 27 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 月 31 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 月 1 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检例第 45 号陈某正当防卫案：陈某被甲等 6 人加乙的 3 位朋友围殴，「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陈某持折叠水果刀反击致 3 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 |
| <https://www.nx.jcy.gov.cn/zwsy/qwfb/202011/t20201119_608817.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转载刑事诉讼法 2018 年修正全文，本仓库既有条目已在用） | 是 |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刑法第二十条的现行有效性：最高检那一页是 1997 年文本，按本仓库既有教训不能直接当现行文本用。本条另有一重佐证——2018 年的指导性案例里，检例第 45 号逐字引述了第二十条第一款、检例第 47 号逐字引述了第三款，2020 年的指导意见又按第二款、第三款逐款展开（第 11、15、16、17 条），引文与 1997 年文本逐字一致，说明该条未被历次修正案改动，故按现行条文使用。

## 定级与量级

定级 A：三份来源都是官方原始文本（法律、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条件、限度、时间、对象四项边界和程序期限都能逐字对上，无需推断。

收益量级「大」，口径自由：按 CLAUDE.md 的阈值，自由口径看后果——本条落点是「避免刑责」（符合条件的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致侵害人伤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属最高一档。

成本标签 钱=多 时间=中 毅力=些：钱按第 5 条（被指控先请律师）的既有口径定，律师费几千元起为「多」；时间按羁押与配合调查算，最长可到 30 日提请加 7 日审查，为「中」；毅力记「些」，难的是对方停手时跟着收手，以及只打动手的那个人。

受益人：第一档（自己和家人），写在备注最后一句。

## 正文没写的

- 防卫装置（自设电网、捕兽夹之类）不写：指导意见未覆盖，司法实践分歧大，找不到能逐字引的官方口径。
- 「无限防卫权」这个说法不用：法条和指导意见都写作「特殊防卫」，前者是二手读物的叫法。
- 防卫过当被判刑后的实际量刑区间不写：只有个案（检例第 46 号朱凤山案二审改判七年），没有官方统计，给一个数字会被当成普遍值。
- 住宅被侵入这一档没有单列：指导意见第 5 条写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实行防卫」，已被本条「不法侵害」的一般表述覆盖，单列会挤掉边界那三句。
- 国家赔偿的日均金额不在本条重复，指向第 8 节第 34 条（羁押后的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