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节第 3 条并入：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2026-10-14）

不新增条目，把「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证明不了就承担连带责任」并进第 12 节第 3 条（开张前选对主体）。

## 改动

- 收益栏：原来一句「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又证明不了……也算在这第三种里」改写成三句，写明举证责任在股东、证明不了就连带。补一句九民纪要的判断标准（钱和账分没分开）。
- 说人话：末尾加一句「只有你一个股东的，还得你自己拿账证明没混」。
- 来源栏：公司法条目补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文；新增九民纪要第 10 点。
- 备注：原来的「公私分明」几句压成一句，加了「客户货款别收到个人卡上」；注册资本那几句与说人话重复，只留「别为了好看填大数」。

## 原文

1. 公司法（2023 年修订，2024-07-01 施行）第二十三条，gov.cn 全文：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 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0 点，最高法官网：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旧格式 `zixun-xiangqing-199691.html` 返回出错页）
   -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 列举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 文号（常见写法「法〔2019〕254 号」）在该页面上没有出现，未核实，所以来源栏不写文号。

## 没做的

- 九民纪要是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它针对的是 2018 年公司法下的人格否认，用在这里只说明法院怎么判断「混同」，不作为裁判依据引。
- 没找最高法针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典型案例，任务只要求一两句来源，九民纪要已够。
- 证据等级、成本标签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