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骗保两条 · 核实记录（2026-09-18）

任务来源：用户问「有没有骗保的，我看网上很多有侥幸心理以为查不到，给亲人买保险后残忍的杀害亲人骗保，后面还是被查出来了，没有的话就加」。

原有覆盖：全书搜「骗保」「保险诈骗」「保险欺诈」「骗取保险」，只有第 5 节第 13 条（医保家庭共济）备注里一句「拿它去药店买保健品套现属于骗保」。保险诈骗罪、杀人骗保、伪造事故骗理赔——零覆盖。

落点：第 8 节新增第 36 条（涉及人命那一档：四道法律门 + 数罪并罚 + 官方案例），第 9 节新增第 21 条（普通人更可能碰的那一档：伪造事故、夸大损失、找人作证，以及反欺诈的查法）。两条互相指向，README 与 CLAUDE.md 的第 8、9 节简介同步。

## 条文（全部逐字核对）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2c909fdd678bf17901678bf7c4060811> | 是（后端 API 下 docx 逐字核对，sxx=3 现行有效） |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29d1efe01729d50b5c500bf> | 是（同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且第二款的「宽恕」只适用于第三项至第五项，杀害被继承人不在可宽恕之列 |
|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796a636a0179822a19640c92> | 是（下 docx 逐字核对；该版本为 2020-12-26 公布、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整合文本，sxx=3）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五项情形与三档刑罚逐字核对，含「（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86/202409/content_6975080.html> | 是（逐字抓取国务院公报全文） |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金融监管总局 2024-07-31 印发）：「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提升理赔质效」；「探索建立多险种的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反欺诈情报中心等基础设施，对行业欺诈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对欺诈可疑数据进行集中筛查，对发现的欺诈线索交由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和反欺诈组织、保险机构进行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反欺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派出机构「可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欺诈办公室」 |

**刑法引用换了来源**：第 9 节节首原先写明刑法引的是北京市公安交管局转载的整合文本，本轮两条改引 flk.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整合文本并在来源栏注明版本日期与所经修正案，比转载页可靠。注意第一百九十八条自 1997 年以来未被修正案改动，flk 的 2020 版即现行文本。

## 案例（安徽宣城张某松案）

| URL | 复核 | 原文引句 |
|---|---|---|
| <http://www.ah.jcy.gov.cn/jczt/jjslhyqkjc/mtjj/202001/t20200113_2758841.shtml> | 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网站转载《法制日报》2020-01-13，逐字抓取全文；页面为 UTF-8，按 GBK 解会全乱码） | 「张某松由于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信等8人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两年不等，均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7月18日凌晨3点多，宣城市宣州区飞彩办事处宣九段一加油站内」；「民警经过现场勘查，未发现入水前车辆的制动印痕，路边草皮被碾轧痕迹笔直，判断车辆是笔直冲入水中，车辆落水前未采取制动措施，不符合正常的避险操作」；「距离事发不到半个月时间，张某松为郭某购买了4份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而事发前两天，张多次在网上搜索『汽车落水视频』『汽车落水自救方法』『溺水多久会死亡』等信息」；「案发当日，张某松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次日便在网上查询了『法定受益人分配比例』」；「当年7月25日，宣城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将张某松抓获归案。在证据面前，张某松承认，其想制造一起交通事故谋害妻子，骗取保险金还债」；「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系溺水而亡」；虚假诉讼那一侧「之后保险公司定损两万元……法院判决赔偿7万多元」，宣州区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撤销了涉案的生效民事判决」；文中说明这起「案中案」出自「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

定 A：三部法律 + 一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均可逐字核对，案例出自省级检察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经《法制日报》报道、检察院官网转载）。收益量级「大」按自由口径的阈值机械套（避免的是死刑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成本全零，两条都落在性价比极高档。

两处刻意的取舍：① **没有引泰国普吉岛杀妻骗保案**。查证发现该案是泰国普吉府法院 2019-12-24 判处无期徒刑，不是中国法院判的，用它讲中国刑法的数罪并罚并不对题，所以换成宣城这起国内案件。② **正文对侦查细节只写案例原文已公开的那几项**（没有制动印痕、草皮痕迹笔直、投保时间与份数、事前搜索、报案次日查受益人分配比例），不做任何延伸推演——这条的主线是「法律上钱一分拿不到」，破案经过只是佐证「以为查不到」是错觉。

顺带修的跨节引用：新第 9 节第 21 条备注原稿写「车险的正常理赔与投保见第 5 节第 2 条」「医保骗保见第 5 节第 12 条备注」，实际车险在第 5 节第 26 条、医保家庭共济在第 13 条，已改。
